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0日印发了《榆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6号),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市公务用车管理,做好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工作,2019年9月市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为了落实中省公车管理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榆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起草,根据中央、省委《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榆林市实际,形成了《榆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牵涉部门的意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性通过后,按程序送签后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0日印发了《办法》。
三、机构范围
涉及范围:市、市县区、乡镇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四、公务用车的慨念
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五、执行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配备轿车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配备国产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应当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市级垂管单位)的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购置越野车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尾气排放标准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严格履行更新审批手续。更新公务用车,在车辆编制内按照“进一退一”的原则确定拟处置的老旧车辆。
六、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公务出行保障、监督问责、附则,共7章36条,全文约5598字。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公务用车概念解释及分类、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公务用车管理方式及公车主管部门等5个方面具体规定。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6-8条。主要明确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等3个方面具体规定。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9-16条。主要明确编制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预算管理、我市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流程、公务用车采购管理、对下配备车辆管理、公车注册登记管理等8个方面具体规定。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17-23条。主要明确公务用车使用禁止事项、公务用车平台化建设、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公务用车更新年限、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等7个方面具体规定。
第五章:公务出行保障,第24-27条。主要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公务交通补贴计发、公务租车总体要求、我市公务租车管理等4个方面具体规定。
第六章:监督问责,第28-31条。主要明确了公车数据统计报告、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公车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其他部门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32-36条。主要明确了公务用车车型解释、垂管和派出机构以及民主党派公务用车管理、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5个方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