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610800552161064Q/2020-000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11-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及需提供材料
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及需提供材料
时间:2020-11-26
来源:政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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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及需提供材料

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5号 )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六)、《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55号)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需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三)审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四)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五)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六)备案。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自行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及其他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罚没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需单位提供材料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处置国有资产(资产报废报损、调拨、捐赠),需向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资产处置纸质申请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一) 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处置原因、数量、账面原值合计金额、账面净值合计金额;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行驶里程等)2份;

(二) 《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调拨、捐赠、处置审批表》(在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或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专区进行下载,逐项填报)5份;

(三) 《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调拨、捐赠、处置明细表》(在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或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专区进行下载,逐项填报)5份;

(四) 《榆林市公务车辆处置审批表》(在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或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专区进行下载,逐项填报)1份;

(五) 资产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始账目明细;车辆需提供购置发票及购置税发票)1份。

三、资产处置办理时间及核实

各单位报送资产处置纸质申请文件时间:每月15日之前,每月15日之后集中办理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相关申请。由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如出现资产盘亏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联系电话:0912-6086187。

四、上交资产处置残值收益的回执单原件

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将资产处置残值收益上缴国库后的银行缴款回执单原件交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科。

五、资产处置批复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符合办理条件),我中心于当月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各单位依据我中心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资产账及财务账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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