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552161064Q/2019-0007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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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2019-08-2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复函 |
榆机事函〔2019〕86号
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复函
刘巨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和支持榆林市民族管弦乐协会的建议》(第1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榆林市民族管弦乐协会排练活动场所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结合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安排社会组织办公用房。榆林市民族管弦乐协会属于民间组织,政策规定不能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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